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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2023年4月公开选聘社会组织专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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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ados
2023/4/25 12:47:26
为规范和完善荔湾区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发挥社会组织专家在政策制订、等级评估、品牌创建、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监督、党建指导等工作领域的积极作用,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聘荔湾区社会组织专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荔湾区社会组织专家库由熟悉社会组织运作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资深党建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专业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医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及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社会组织基层一线资深社会服务人员、社区专职人员等领域的专业人才组成。具体条件如下: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突出业绩、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相关的专业工作5年以上。其中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医务工作管理人员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和相关职业资格;资深党建工作者须为党龄5年以上的中共正式党员,熟悉党建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须有副高以上职称;社会组织类别专家须担任所在组织的领导职务或者是具有丰富社会组织管理实践经验的一线人员,所在社会组织为品牌社会组织或3A、4A、5A级社会组织的优先;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并愿意为社会组织工作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
(五)具有从事社会组织评审、评估、评价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二、专家类别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二)党建专家及资深基层党建工作者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
(四)法律工作专业人员
(五)财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
(六)医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
(七)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基层一线资深社会服务人员
(八)社区专职人员
三、权利与义务
(一)专家权利
1.受邀参与拟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培育扶持、服务交流、党建工作等相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展规划;
2.受邀开展社会组织相关的课题调研,提出建议和方案,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3.受邀参与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社会组织品牌创建、等级评估、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出具专业意见和建议;
4.受邀参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建议;
5.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积极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供理论和专业支撑;
6.工作期间,有权要求被评估、评审、评价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7.按照有关规定,可接受意见咨询、评估、评审、评价工作承办单位委托服务所支付的劳务报酬;
8.受聘自愿,退出自由。
(二)专家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向承办单位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和建议,按照委托业务要求秉公履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按期保质完成意见咨询、评估、评审、评价及其它工作;
3.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在所委托业务结论公示之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4.工作过程中,存在与参加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按规定申请回避。
四、聘任期限
社会组织专家每届聘任期限3年。
五、报名相关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23年4月20日至5月5日。
(二)报名提交材料
1.《荔湾区社会组织专家登记表》(需加盖公章),如无工作单位,可不用加盖公章;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具备报名条件的证明材料;
3.个人证件照片,要求:白底、免冠、正装照、大一寸。
(三)报名方式
申请人员请点击下载附件《荔湾区社会组织专家登记表》,填写完整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649992481@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社会组织专家报名材料+本人姓名+所属的专家类别”。
(四)本次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员需仔细阅读诚信承诺,如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聘资格。
(五)报名费用
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社会组织专家入库程序
(一)资格核实
荔湾区民政局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入库专家库名单。
(二)公示
荔湾区民政局将拟聘专家名单在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荔湾区民政局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荔湾区民政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三)入库
社会组织专家拟聘人选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任,并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
2023年4月20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lw.gov.cn/lwzx/tzgg/content/post_8937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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